#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2026年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 摘要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是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2026年,随着《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深入实施,司法实践中对受案范围的把握呈现出新的特点。本文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系统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标准与实务要点,为律师代理行政案件、当事人依法维权提供参考。 --- ##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依据 ###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应当受理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类型[1]: **1. 行政处罚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 行政强制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 行政许可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 自然资源确权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 征收征用补偿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 履行职责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 经营自主权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 反垄断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 违法义务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 社会保障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 行政协议类**(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 兜底条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不予受理的事项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2]: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抽象行政行为) 3.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内部行政行为)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 (三)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进一步明确了受案范围[3]: - 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行政行为 - 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第一百三十八条) - 行政协议争议(第十一条) --- ## 二、可诉行政行为的认定标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诉的行政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 ### (一)主体要件 行政行为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实践中,以下主体作出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国家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高校、医院、行业协会等) - 规章授权的组织 ### (二)内容要件 行政行为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5424号裁定中明确指出:"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 ### (三)性质要件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即具有行政性。判断标准包括: - 行为是否基于行政职权作出 - 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 - 行为是否产生行政法律效果 --- ## 三、典型案例分析 ### 案例一:消防验收备案的可诉性 **基本案情**: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备案行政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裁判要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是建设工程消防设施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后环节,备案结果中含有消防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评定,具有行政确认的性质,是消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典型意义**:明确了行政备案行为的可诉性标准——虽然名为"备案",但实际对相对人权利产生实质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 案例二:内部行政行为的外化规则 **基本案情**: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指导案例22号) **裁判要点**: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请示作出批复,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但批复内容直接对相对人产生影响的,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内部行政行为外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当内部批复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时,该行为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2)指导案例22号 ### 案例三:高校学位授予的可诉性 **基本案情**: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案(指导案例38号) **裁判要点**: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享有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法定职权。当受教育者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意义**:明确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校等公共教育机构根据法律授权行使的学位授予权,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4)指导案例38号 ### 案例四:行政协议的可诉性 **基本案情**:濮阳市华龙区华隆天然气有限公司诉河南省濮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协议无效再审案 **裁判要点**:行政协议系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典型意义**:明确了行政协议的可诉性,拓宽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 --- ## 四、2026年实务要点总结 ### (一)受案范围认定要点 | 要点 | 说明 | |------|------| | 具体行政行为 | 原则上可诉 | | 抽象行政行为 | 不可诉,但可附带审查 | | 内部行政行为外化 | 如对相对人产生实质影响,可诉 | | 行政备案 | 如产生行政确认效果,可诉 | | 行政协议 | 属于受案范围 | ### (二)不予受理的典型情形 1. 对抽象行政行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提起的诉讼 2.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 行政机关内部奖惩任免决定 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事项 ### (三)律师实务建议 1. **起诉前的初步判断**:在代理行政案件时,首先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 **准确把握"外化"标准**:对于内部行政行为,应当重点审查该行为是否已经外化并对相对人产生实质影响 3. **充分利用附带审查**:当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时,可以请求法院一并审查 4. **关注新型案件**: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新型案件逐步增多,应当及时掌握最新司法动态 --- ## 五、结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界定,实质上是司法权与行政权边界的划定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及国家行为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司法实践中,随着"内部行为外化"、"行政协议"等新型法律问题的出现,受案范围呈逐步扩展趋势。 律师在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受案范围的边界,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又要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导致案件不予受理的后果。 --- ## 参考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十三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八条 [4] (2017)最高法行申5424号行政裁定 --- *本文仅供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