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释(2016)9号 > 发布日期:2016年4月18日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 第一条 贪污、受贿数额标准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第二条 挪用公款罪数额标准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形。 --- ## 第三条 受贿罪数额标准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 第四条 行贿罪定罪量刑标准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五条 单位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具有本解释规定情形的。 --- ## 第六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 差额部分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差额特别巨大"。 --- ## 第七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 私分国有资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 ## 第八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的; (二)造成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的; (三)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第九条 渎职罪造成经济损失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按照上述损失数额的5倍执行。 即: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 第十条 解释效力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