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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 发布日期:2026-09-16 | 整理日期:2026-09-17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

以下为该司法文件的官方发布原文摘录,未作实质性改动。

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网络法治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司法审判是网络法治实施体系的重要方面。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网络暴力等违法犯罪,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数据权益、网络虚拟财产等新类型案件,有力保障网络空间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积极融入和促推网络空间安全综合治理,携手有关部门做实“抓前端、治未病”,提升网络领域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助力提升网络空间法治化水平。

2026年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本届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智能时代 网安护航”。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配合做好网络安全法治宣传,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涉及发生网络暴力时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为跨境赌博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的定罪量刑等内容,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处理涉网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坚定立场和工作成效。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提升涉网案件审判工作质效,结合审判实践强化网络法治调研,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网络生态治理,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一:明确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考量因素,及时有效遏制网络暴力——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案例二:明确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规则,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李某瑾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厘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平衡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某文化公司诉某网络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四:依法惩处为跨境赌博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黄某等人开设赌场案

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的网络账号共计有超2000万粉丝。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与李某的合作协议。2023年10月,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2024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责令张某、胡某立即停止在全平台社交媒体发布、传播侵害其名誉权的内容。

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对李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继续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扩大损害结果。张某、胡某通过直播等形式在网络上传播侵权信息,案涉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负面影响大,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李某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6个月;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文明是新形势下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领域。网络暴力行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损害不可逆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了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目的是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亦对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作出规范。司法实践反映,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的适用条件,特别是“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不好把握,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明确适用的考量因素。本案例明确,对于网络暴力情形下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应当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等因素,判断是否达到需要及时制止的紧迫性标准;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害行为性质、事后赔偿等救济手段是否能够充分弥补申请人的损害等因素,审查损害是否难以弥补;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侵权行为方式以及损害范围、程度等因素,裁定采取相应禁令措施,防止超出必要限度。本案中,网络自媒体博主在社交平台、直播间侮辱诽谤他人,煽动粉丝实施网暴行为。该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且张某、胡某二人粉丝量超2000万,案涉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已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商业利益受损,制止该侵权行为具有紧迫性,如不及时制止,受害人将面临难以弥补的损害,故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条件,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处理,有利于及时制止人格权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扩大蔓延,有效遏制恶意炒作、煽动网络暴力等乱象,对规范网络言行、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网络秩序具有规范引领意义。

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带货主播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其店铺进行网络宣传。该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某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随后,前述带货主播在某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瑾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可以直接跳转至某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相关图书。经查,案涉视频中的相关素材并未取得李某瑾的授权,某文化公司对案涉视频的素材来源、授权材料等未进行审核。李某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视频未经李某瑾同意,擅自使用李某瑾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案涉行为构成对李某瑾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的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2025年7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强化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保护,是加强网络生态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重要内容。当前,带货主播擅自使用他人肖像、AI合成声音等实施“仿冒名人带货”的商业推广行为时有发生,破坏网络生态环境,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规制。本案例明确,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通过制作发布视频等方式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的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某文化公司与带货主播形成委托关系,案涉协议明确了某文化公司对推广内容的审核责任和管理权限。在案涉视频明显、大量使用知名人士李某瑾肖像和高度仿真的AI合成声音,侵权风险显而易见的情况下,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瑾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该过失与带货主播的侵权故意相结合,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应当认定构成共同侵权。本案的处理,有效规制“仿冒名人带货”违法行为,依法保护网络空间人格权益,促推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切实履行审核义务,进一步推进网络生态治理法治化。

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某大语言模型(已通过国家网信办的生成合成类算法备案),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使用外部知识源对搜索结果进行补充完善,以提供精准搜索服务)开发并运营某AI搜索引擎平台。某文化公司享有《某兵》《某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11月28日,某文化公司在案涉搜索引擎平台分别搜索上述两部电视剧,首位搜索结果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链接提供的视频内容与两部电视剧内容一致。2024年12月5日,某文化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下架搜索结果等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当日即删除了案涉搜索结果。某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网络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网盘分享链接侵害了某文化公司对《某兵》《某花》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某AI搜索引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由于某AI搜索引擎平台展示的是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的内容,在现阶段现有技术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履行模型算法的备案义务,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尽到了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帮助侵权。2025年7月1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文化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5年12月25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方原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512041.html

荆勇军律师提示:新规与典型案例发布后,建议从三个层面评估影响:一是时间效力,即是否适用于尚在审理中的案件及已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二是与现行司法解释的衔接,新规通常优先或作特别规定;三是本地区法院既往裁判尺度与新规口径的差异。具体案件的影响需结合事实与管辖法院的既往判例由承办律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