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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court.gov.cn) | 发布日期:2026-08-05

最高法发布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规定:8月15日起施行,明确污染侵权、生态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2026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已于2026年7月2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共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案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生态环境民事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生态环境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三是明确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成立的民事合同,履行持续至施行后的争议处理规则:施行前履行发生争议适用当时规定,施行后履行发生争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合同履行相关规定。四是明确侵权行为持续至施行后的处理规则,以及土壤污染、海洋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等特殊情形的时间效力规则。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关系等重要问题,为各级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提供了明确指引。

荆勇军律师提示:2026年8月15日后新受理的生态环境案件将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此前已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涉及环境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赔偿、土壤污染修复、工业固废处置等领域的当事人,应关注法律适用的时间节点,妥善准备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