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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 发布日期:2026-08-06 | 整理日期:2026-09-07

“两高”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以下为该司法文件的官方发布原文摘录,未作实质性改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

(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两件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2022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6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6次会议、2026年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官方原文: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08011.html

荆勇军律师提示:生态环境类新规通常涉及时效效力与溯及力问题,实务中应先界定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与施行时间的先后: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但侵权行为或合同履行持续跨越施行日的,可能分段适用。污染责任、生态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和因果关系举证规则也有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