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court.gov.cn) | 发布日期:2026-08-20

最高法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公之于众"认定放宽,9月1日起施行

2026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对2002年出台、2020年修正的原司法解释(法释〔2002〕31号)作出修改,以正确适用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本次修改聚焦两处重点: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即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同样属于"公之于众",更符合现行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的通行认识;二是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但书,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实务提示:本次修改回应了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边界、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使用等争议问题,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相关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将适用修改后的规则,权利人与使用人宜提前对照调整。

荆勇军律师提示:企业转载文章、拍摄或临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使用他人已公开作品时,需留意"公之于众"认定放宽后侵权风险的边界变化;涉及著作权纠纷,建议留存授权来源与合理使用情形的证据,9月1日后新案适用新规。